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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88年以来,农业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作出了贡献。但是 ,有些地区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税源流失较为严重。为了贯彻国 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和落实 全国财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今年农业税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 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一是做好农业税 征实结算工作,财政机关要帮助粮食部门按质论价接收公粮,按期结算税款,及时足 额上解国库;二是做好公粮结算价格的确定工作,凡保留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 价结算,取消合同定购价的按中等粮市价结算;三是坚持农业税单独征收,坚决制止 把农业税和其他收费、摊派混收的做法。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征收农业税的名义加 重农民负担。   (二)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号文件,切实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 理。各地区必须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产品、税率和减免事项征收农林特产税。农林 特产税税率调整后,要做好税源调查核实工作,坚持依率计征,防止税收流失。要坚 决纠正不顾实际税源情况,借口调低税率而采取一概减税让税的错误做法。   (三)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重点抓好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中型水 电工程的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认真抓好耕地占用税政策大检查。及时掌握非农 业建设占地的情况,坚持预先征收、据实征收的方法,大力组织耕地占用税收入。   (四)契税的潜力很大,要加强征收管理。要主动争取房管部门配合协作,对房 屋产权承受方依法征收契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督促产权承受方首先要缴纳契税, 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以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屋产权转移的宏观管理。保障房屋产 权承受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手段,打击偷、骗、抗税行为,开展反漏税、避税、 逃税的活动,努力做好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六)要严格控制和认真清理减免税政策,堵塞擅自越权减、缓、免税的漏洞。 要切实按中央要求做到:今年下半年从中央到地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减免税措施;对 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对给予地方减免税额的权限一律暂停;对地 方已经出台越权减免的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财政部 ;凡减免税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   (七)要彻底清理农业税收的欠税和占压税款,严格执行对欠税征收滞纳金制度 ,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欠税和占压税款清缴入库。   (八)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农业税收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实和 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力量;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群众,向国家 缴纳农业税收是应尽的义务;要认真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组织征收入库,确保 完成农业税收任务;要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加强廉政、勤政 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征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