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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80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92)财外字第1090号“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
法》的通知”,结合税款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明确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用外汇缴税或办理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在缴、退税凭证上注盖“外汇”
字样,经办银行据以向纳税人收取或退还外汇(外汇券)税款。税务机关对银行转回的外
汇税款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按外汇税款收入结算的要求,分别收汇银行统计核算。
二、外汇税款由中国银行经收的,对帐签章的方法仍按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89)
国税计字第03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由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
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当地中国银行审核总数并加签证。省级税务局根据下属税务
局报来的已经中国银行签证的留成外汇计算表按季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
再报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申请留成。
三、外汇税款由其它银行经收的,经办行应将外汇税款移存到当地中国银行。按照财
政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
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经收银行核对确认,再由经收银行转请当地中国银行
签章确认后,退税务机关。省级税务局可将下属税务局所报的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并汇总,
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
请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求得支持,认真办理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
作,于季后20日内报送国家税务局。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三份,如不够可自行增设,报
送国家税务局的第二联,请挂号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综合处。
附件:一、留成外汇计算表(略)
二、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