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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会[19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 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 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时,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 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 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 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 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