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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 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 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