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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37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
成都、南京、广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新的税收缴款书式样已经检发,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均应使用
统一的税收缴款书。为了适应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的
情况,便于国库银行和税务部门识别税票,按征收任务分别核算、分别对帐,现将税收缴
款书加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区别标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缴款书右上角,编号上方加设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
“国”字,方线内为“地”字,2号正楷字体。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二、税收缴款书字轨区别: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分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京国
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京地字”,以此类推。
三、各地再印制税收缴款书时即加设区别标记,机构分设以前统一使用,两个机构组
建以后,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带有“国”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地方税务局使用带有“地”
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原先已经印制的税收缴款书,机构分设以后可加盖类似区别戳记继
续使用。
四、汇总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等缴退库凭证,均按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