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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5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 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 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征收管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局 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南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部地缴 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由受托代理 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