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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 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 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