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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
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
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