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4]55号
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税务局、分金库: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
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
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退”的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
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
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预算
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
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
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
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
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
(一)对进口商品的退税,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部分进口货物予以退税的通
知》的规定,由有关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地海关审核
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
有关海关和金库,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
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国库退付。无财政
部批件文号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二)对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
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
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三)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
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
“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四)一般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
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
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
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
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下同)
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
即从中央国库退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增值税的25%。凡无省级中企
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要按月分别向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报告退税的税种、预算级次和数额。
(五)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如:一般营业、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等),
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
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国库退付。
(六)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间、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金
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
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并开具“收入退还书”,
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七)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
办理。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
(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税务机构留存),经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审核汇总报省级国税
分支机构核准批复,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
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八)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实行专项退税的,由财政部在核定的退税总额之内,按照有
关部门缴纳税收的实际入库情况,从中央总金库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在接到有关申请退税文件后,必须于10日内做出答
复。
四、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一)在“增值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5项“校办、福
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增值税”三个“项”级科目;在
“消费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
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
商企业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企业(除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4项科目;
属于进口商品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6项科目。
(二)在“营业税”“款”中增设第4项“营业税退税”和第5项“校办、福利、外
商企业营业税退税”两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
业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适用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类企业(除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适用第4项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五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类”下按
“企业所得税类”的“款”级科目,相应设置退税“款”级科目(具体详见“‘企业所得
税退税类’科目表”)。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退税项目,
按企业性质和归口部门分别适用本“类”各有关退税科目。
(四)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三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税类”一个“类”。
原第十四、十五类科目的序号依次前移。
此外,将“国有银行所得税”“款”中的第1项“中国人民银行所得税”改为“国家
开发银行所得税”,增设第6项“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第7项“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所得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经济实体与该行脱钩前上缴的所得税,暂列入“其他中
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中。
五、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
上述各项退税科目反映的数额均应纳入各级金库、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海
关总署系统的收入月报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编报“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时,应在“增值税”、“消费税”
下增加主要退税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等等)的情况,具体格式由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细月报表”的情况汇总后,应抄送财政部。
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包括代行中企驻厂员机构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国家金
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对帐并编报“退税月报”,“退税月报”应按
行业全面反映其审批的各项退税的情况。具体格式由财政部制定。
地方财政应将各项地方税收的退税情况,随收入“月报”一并报送我部。
六、关于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体制结算。
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在与中央财政办理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有关
企业的所得税分成结算中,应从这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已退库的所得税。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确认的,1993年6月30日以前省级政府批准实
施、尚未到期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省级金库在按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暂行规定》第六点的规定,
计算地方应得的调度资金金额时,应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
般消费税”数额中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
税”、“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的数额。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
“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和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本《规定》执行。
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中企驻厂员机构和国库密切协作,认真把关,严格按照
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做好退税工作。堵塞各种少征税多退税的漏洞,防止预算收入的流
失。
[章名]附件:“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款 |项|
---|-|---------------
| |十五、企业所得税退税类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1| 解放
|2| 东风
|3| 重型汽车
|4| 其他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1|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款 |项|
---|-|---------------
|2|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1| 医药工业所得税退税
|2| 医药商业所得税退税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287| |国有森林工业所得税退税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1|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退税
|2| 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退税
|3|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退税
|4| 中国银行所得税退税
|5|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得税退税
|6|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退税
|7| 中央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退税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款 |项|
---|-|------------------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2| 交通银行所得税退税
|3| 中国投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4|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1|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2|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298|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1|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2|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3| 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00|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1| 外事服务企业
|2| ……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