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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人,国家给了您多少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时间:2005-06-27 来源:纳税服务网
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2.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所得。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已达离休、退休年龄,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缓办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5.股票转让所得。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
7.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中奖所得。
8.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得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9.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0.持上市公司的股票红利所得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
1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1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免税项目: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2.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
3.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上述款及其利息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6.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在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7.军队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补贴、津贴,如军粮差价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费等。
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减税项目: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从事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的,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全额纳税。
2.批发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包括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饲料、农膜;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等,但不包括尿素和磷酸二胺。
3.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以下情形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介服务、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