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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4-18  发文字号:财税[199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 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 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 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纺织总会、轻工总会、石化总公司、船舶总公司、航空总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