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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4-27 发文字号:财税[1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
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