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4-27  发文字号:财税[1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 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