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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要交多少税?

颁布时间:2005-06-27  来源:纳税服务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买车的越来越多,在我们购买车的过程中到底交纳税了多少税?这是我们大家关心的一个话题。

 

买车包括乘人汽车、摩托车和载货汽车等,对于来源不同,要交纳的税收也不同;总体来说,要交纳关税(进口汽车)、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购置税以及随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增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买车以后,每年还要交纳车船使用税。

 

买车从车辆来源地来划分主要有进口车和国产车。下面分别对国产车和进口分别举例说明:

 

一、进口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进口车,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   关税的完税价格

 

2004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条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1.  实际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例:

 

A.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B.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如果卖方确定进口货物价格时附加一些条件(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的货物挂钩等),就不能说不存在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

 

C.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D.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其他价格

 

海关进行评估时,首先要尽可能先使用实际成交价格,但并不是所有进口货物都有实际成交价格的,例如,以寄售、租赁等方式出口到进口国的货物,在进口时就难以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种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定。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所谓相同货物,主要指货物的物理特性、质量及产品声誉。采用这种比照价格时,相同货物必须已经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向进口国进口时,若有好几批相同货物完全符合条件,应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另外,相同货物与被估货物在商业水平、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贸易上的差别也要作调整。

 

第二种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定。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指与被估货物在同一国生产制造,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征和相似组成材料,从而起到同样作用,而且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选择相似货物时,主要应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

 

第三种是最大销售总量方法。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规定的项目。

 

第四种是计算估价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生产该项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种是合理估价方法。所谓合理方法,实际上是对海关估价的一项补救方法,习惯上叫做“最后一招”,也就是在使用上述任何一种估价方法都无法确定海关估价时,海关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方法中任何一个最便于计算海关价格的方法。规定的原则有两条,一是海关估价应当公平、合理、统一和中性;二是尽可能反映贸易实际。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以上所列的各种估价方法应依次使用,即当完税价格按列在前面的估价方法无法确定时,才能使用后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应进口商的要求,第三种和第四种方法的使用次序可以颠倒。

 

(二)   价格调整

 

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金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  下列费用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怕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B.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述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基建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三)从价应纳税关税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汽车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四)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只对小汽车和摩托车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五)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六)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时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的“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关税”,是指由海关课征的进口车辆的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城建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消费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例: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412月,进品宝马牌汽车一辆,支付国外的买价90万元、国外采购代理人佣金4万元、国外的经纪费6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为4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为5000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5000元。请问宝马车最终交多少税?(已知关税税率为60%,增值税为17%,消费税为8%,教育费附加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

 

解:关税完税价格=90+6++4+3=103万元

 

关税=103*60%=61.8万元

 

消费税=103+61.8/(1-8%)*8%=14.33万元

 

增值税=(103+61.8)/(1-8%)*17%=30.45万元

 

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30.45+14.33)*10%=4.48万元

 

车辆购置税=(103+61.8)/(1-8%)*10%=17.91万元

 

二、国内购车应纳税额计算

 

例:张某2001128,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厂牌型号为桑塔纳330K8BLOL TD的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价款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支付的各项价费款均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分析过程: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中征收车辆购置税,以防止纳税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侵蚀税基。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中计税。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款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4)销售单位开始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1)计税价格=106000+150+352+2035+250)÷(1+17%=92980.34(元)

 

      (2)  应纳税额=92980.34×10%=9298.03(元)

 

     消费税=92980.34%*5%=4649.02

 

     增值税=92980.34*17%=15806.66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806.66+4649.02)*10%=2045.57

 

三、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于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果发生车船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定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也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使用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车辆使用税税额分别如下:乘人汽车每辆每年60元至32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位每年为16元至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为20元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