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6-03  发文字号:财税[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 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 单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