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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6-03 发文字号:财税[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
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
单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