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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6-20 发文字号:财税[1994]39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轻工总会、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