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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颁布时间:1994-07-04 发文字号:财税[1994]46号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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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94-07-04 发文字号:财税[199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