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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转让旧车、船、摩托车怎样交税?

颁布时间:2005-06-27  来源:纳税服务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文件精神,从20021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转让旧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个人则不征收增值税,这里面的纳税人仍然指企业纳税人,而非单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