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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8-27  发文字号:财税[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体改委、经贸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括提高 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等政策 性的规定;1994年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又取消 了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定了多数国 有全资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这些政策对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可以替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 定。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更好地衔接、协调,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 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凡在此通知下达之前 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