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9-13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03号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