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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1-16  发文字号:财税[1994]80号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 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 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 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 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 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原油资源税 颁布日期94-11-16 行业:石油化工业 税种:资源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16日 (94)财税字[1994]第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