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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91号 1994中12月16日

颁布时间:1994-12-16  发文字号:财税[1994]91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 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 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请各地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095号 1994年12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 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 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 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饰消费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 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 当天;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 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 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l、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 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图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 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 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 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图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 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 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图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 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 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 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94)财税字091号 1994中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