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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1-08 发文字号:财税[199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