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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5]298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国税函发(一九九五)二九八号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外[1995]
062号)收悉。文中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作为销售实现以记帐联已记帐,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发生退货,将货物及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和抵扣联一起退还给销售方。关于在上述情况下,销售方计算纳税时如何处理的
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销售方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并且退回的货物实际验收入库后,才可依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上名称、金额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退回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
扣联及新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后,连同退回货
物的入库单一并作为红字记帐凭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