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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5]70号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 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 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 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 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 或自产财政部〔94〕财税字第 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 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 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1995 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