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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 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31号 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 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帐册等到 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 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 属于退税的,该上级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审批后,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 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 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 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完有关 退税手续。   六、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式样)(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