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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65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为使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税务系统廉政 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抄送: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监察综合室 [章名]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税 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税务系统的勤政廉政建设,纠正 部门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关心税收工作,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威望与知名度和政策水平; (三)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以及社会的呼声与群众的意见, 及时向聘任机关反映。 (二)向社会宣传税务部门的廉政纪律。 (三)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 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方式:特邀监察员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聘请,要事先征得被 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人员的同意,或者经由群众团体推选,每一级税务机关聘请的对象 一般不超过20人。聘书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发。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制度: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统一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领导下 开展。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等活动,具体由聘请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主 要采取信函或登门走访等方式,每季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听取他们对税风税纪的反映, 通报税务廉政工作的动态。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经验, 了解他们对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对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特邀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聘任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特邀监察员在进行工作和行使职责时,要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成绩突 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 肃处理。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 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含县)市、区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 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