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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5]476号

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 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执 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规定所征收 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