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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承租者用于居住目的应交纳哪些税?

颁布时间:2005-06-27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个人购买住房用于出租按承租者的用途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承租者用于经营用房;另一种是个人拥有的住房用于出租,承租者用于居住的。对于不同的用途,税法作出了不同的征税决定:
    
   对于承租者用于居住目的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房产税

    税法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奖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此,作为个人将自己拥有的住房出租,只要承租者是用于居住的,都要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财税地字【1987】30号文件规定,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5.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6.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7.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8.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5.大城市0.5元到10元;

    6.中等城市0.4元到8元;

    7.小城市0.3元到6元;

    8.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到4元。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北京地区有如下规定: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将土地分为六个等级,一至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区税务机关制定的税额标准及房产所在地区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营业税的征收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数额进行征收。例如,南京个人出租房屋规定新税率,其营业税起征点已经调到5000元。此前该市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是每月租金1000元,上调后的起征点为每月租金5000元。按照新规定,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江西省执行以下政策: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按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起征点确定征免界限。然后按3%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建设维护税

   在市区内税率为7%,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

   五、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税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