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11  发文字号:财税[1995]79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第二条失效)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