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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23  发文字号:财税[199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