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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05  发文字号:财税[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