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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 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 继续按国税发〔1994〕 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 行规定。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电厂 ,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 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应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5〕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 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提取 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 188号)的具体规定,报 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监管工作。 抄送:电力工业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