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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 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 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 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 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 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