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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 示》(物储财〔1995〕 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 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 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 抄送:国家物资储备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    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