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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25号

通知 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 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 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 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 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