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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6]1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 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 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 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