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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胶合板进口管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6]4号

通知 林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林产字〔1995〕51号《林业部关于加强对胶合板进口管理保 护国内生产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204 5)。经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胶合板的税收问题。针对进口胶合板已严重冲击国内胶合板工业发展的 现状,1995年5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 的批复》规定:从95年5月31日起,对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包括胶合板)实 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我部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 发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规 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取消对外商投资兴建宾馆饭店及非生产性设施进口装修材 料(包括胶合板)的税收优惠。根据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 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自用 物资(包括胶合板在内)一律照章征税。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会有力地打击利用免税胶 合板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二、关于降低原木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1996年调整关税税率方案已充分考虑 了扶植我国胶合板工业发展的需要,胶合板成板税率维持20%未做调整,而制造胶合板 用的板材税率的降幅达到33%——45%。另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17%和13% 两档税率,对绝大部分进口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只有少部分适用13%的税率。进口 原木适用13%的进口增值税税率,本身已享受了优惠,因此不宜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