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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6]4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号)收 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 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的情况。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 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 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 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