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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09 发文字号:财税[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
%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