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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16  发文字号:财税[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18号)、《关 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 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 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 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