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6-03-13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10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号)收
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 1
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
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向用户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帐
,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油田销售部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
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
,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
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
部门,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