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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8 发文字号:财税[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
, 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
〕 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
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
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
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编者注:依据2006年9月1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6]126号),该通知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