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30  发文字号:财税[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 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 〔1995〕1号)中第1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