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20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07号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
定基金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 800元的费
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
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为: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
应纳税额=〔(───────────-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