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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3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5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 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额增长达到10% 以上(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 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 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1996-9-3  国税发[1996]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