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3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 [1995]3号)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 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部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 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率进行对照研究,核定了相 应的退税率。现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输出口退税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 执行。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须报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货 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 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 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 的,若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仍按3%办 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 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执行3 %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9%的,若 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若本通知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与1995年印发的《出口货退税税率对照表》有相应调减的, 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将以工作手册的形式印发全国。目前,各地退税机关 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读取。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关键词:出口货物税率 颁布日期96-9-3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进出口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9月3日 国税发[1996]第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