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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0-27  发文字号:藏国税函[2003]196号

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对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是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西藏山南地区医药公司基础上出资组建的企业。西藏山南地区医药公司是我区国有亏损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因此,对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可自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