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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16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5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因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经总局核准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 厂达给你们。各有关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与相关钢铁企业协商,为其确定一个“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操作单位,并力、理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