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11-06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635号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
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 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
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
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6] 635号;19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