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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1-07  发文字号:财税[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体委来函,要求明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为确保体育彩 票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税制的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若干税收 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 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 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 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 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用体育彩票收入建设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所需的体育设施项 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区 别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其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