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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4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